進口食品、化妝品的把關從標簽檢驗開始
——一起進口化妝品的退運給予的啟示
[案情簡介]
2008年4月,蘇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從日本進口了價值150000美元的染發后用護發素一批,進口化妝品屬法檢商品,蘇州局衛檢處接到口岸轉過來的證單后安排檢驗人員實施現場檢驗。檢驗人員在現場檢驗過程中,公司都按要求提供了相關的官方證書以及進口許可批文和備案號,也有中文標簽,但在標簽的格式版面檢驗每一項目過程發現未注明生產日期。
[處理結果]
由于該批進口化妝品為日本,根據我國相關法規要求:
一、依據我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進口化妝品必須經衛生部的批準并獲得“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和批準文號;
二、由于日本為列入“瘋牛病”疫區的名單的國家,進口商需提供生產國出具的官方檢疫證書,證明該批化妝品不含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牛、羊的腦及神經組織、內臟、胎盤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動物源性原料成份。按中日達成的官方協議由日本厚生省和農林水產省分別出具官方證書;
三、按質檢總局2006年第44號公告“關于調整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審核制度的公告”以及國質檢食函[2006]293號“關于印發《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規范(試行)》的通知”必須對進口化妝品的標簽實施格式版面檢驗和符合性檢測;
蘇州局檢驗人員根據情況及時向省局相關業務處室匯報后,責令該公司對該批化妝品作退運處理。
[分析意見]
在處理該案的過程中,事實很清楚,對照《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規程(試行)》化妝品標簽相關法規規定生產日期為必須標注的項目,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二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注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解釋“衛生質量在3年內可能發生變化的化妝品,應當注明有效使用期限”因此生產日期是必須注明的,而有效期卻根據具體品種來定。
公司解釋日本化妝品法規對生產日期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標注,但進口的化妝品是在中國銷售,因此必須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實施。
另外,進口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把關成效不一定要通過檢測到有毒有害物質,食品、化妝品的標簽檢驗審核工作也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把關成效,從而避免消費者錯用、誤用不良食品、化妝品。
(責任編輯:深圳二手設備進口報關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