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進口舊機電產品需分開備案的情況如下: 1) 需辦理和不需要辦理《進口舊機電產品擬備案工作聯系單》的設備應分別申請備案; 2) 需要商務部和地方進口舊機電產品證明文件的設備應分別申請備案;...
進口舊機電產品需分開備案的情況如下:
1) 需辦理和不需要辦理《進口舊機電產品擬備案工作聯系單》的設備應分別申請備案;
2) 需要商務部和地方進口舊機電產品證明文件的設備應分別申請備案;
3) 不同數量單位的進口舊機電產品要求按同一單位進行備案。
5、沒有型號規格、產地、制造日期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應付有關聲明資料;
6、無制造日期或制造日期不明確的進口舊機電產品,需提供設備的狀況說明(須蓋章確認,內容包括:主要結構和功能、主要技術指標、設計使用壽命、已經使用時間、產品狀態【在用、閑置、已包裝、庫存】、目前貨物使用地或存放地、是否經過整修、申明還能使用的年限、設備的新舊狀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