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其它規定: 1) 對超過10年的進口舊工程機械原則上不予備案; 2) 需要進口的舊工程機械,備案時要求單機進行申報; 3) 用于組裝、銷售、租賃或者維修用...
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其它規定:
1) 對超過10年的進口舊工程機械原則上不予備案;
2) 需要進口的舊工程機械,備案時要求單機進行申報;
3) 用于組裝、銷售、租賃或者維修用途的進口舊印刷機零部件(散件)原則上不予備案;特殊需要并經有關部門批準進口的,必須由國家質檢總局實施備案。
4) 超過10年的進口舊印刷機及所有單、雙色舊印刷機原則上不予備案。
5) 進口舊的鋼管式腳手架及其附件或構件原則上暫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