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設備申報不實遭處罰
【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江蘇常州某公司向江蘇常州檢驗檢疫局申報進口1臺弦軸銷打孔加工用數控設備,總金額65200美元,HS編碼為859210000,該設備進口時按全新設備申報和辦理了入境手續。檢驗人員現場檢驗監管時發現,該進口設備實際為新舊混裝,后經調查確認,舊設備進口手續http://www.www.pignut.net/ 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中舊機電產品的定義,進口時未按照該《辦法》如實申報,而是以舊報新進口。常州局根據相關法規,對當事人處以21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案件分析】
檢驗人員現場檢驗監管時發現該設備部分有明顯有形損耗,但當事人強調此設備為從未使用過的新設備,不是舊機電產品,有形損耗的原因為此臺產品為日本母公司為常州子公司專門研發的專用設備,經歷了較長時間的研發期。但檢驗人員發現設備部分零部件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為2008年生產,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符合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中舊機電產品的定義。后經檢驗人員宣傳《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該公司意識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認識到設備的新舊必須依法規評定,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機電產品和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機電產品也為舊機電產品。常州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近年來,入境虛假申報,以舊報新進口的情況屢見不鮮,其中進口企業非主觀有意違法占據一大部分。進口企業非主觀有意違法原因多為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夠了解和國內子公司國外母公司間溝通不良。據該案例當事人反映,之所以本次按新設備申報進口,其主要原因為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夠了解,認為本設備為公司研制的專用設備、未經正式使用即為新設備,不清楚《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中關于舊機電的定義。針對這一類非主觀有意違法現象,常州局已制定多項措施,包括在報檢大廳設立《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公告板、舉辦重點企業座談會講解法規、上門服務對外企進行法律宣傳等,通過多種舉措杜絕企業因不了解法律法規而造成的違法現象的發生。
【相關法規】
《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經使用,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機電產品;
(二)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機電產品;
(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機電產品;
(四)新舊部件混裝的機電產品;
(五)大型二手成套設備。 (霍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