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違法進口舊機電案件引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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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服務-----進口顧問:邢15818318684 也是微信號,Q:2878683338 日前,江蘇昆山檢驗檢疫局對一起違法進口舊機電的案件開展了詳細調查,還原了違法行為發生的始末。
【案情簡介】
某金屬制造公司2014年3月7日報檢進口一臺數控內圓磨床。檢驗人員查驗時發現,設備的銘牌是2014年2月,但很多部件是使用過的,判定為舊設備。此設備沒有辦理舊機電備案手續,報檢時也沒有申報為舊設備,未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和簽發衛生檢疫證書。該設備在未經檢驗檢疫的情況下已經使用。因此,昆山檢驗檢疫局按貨值的8%對該公司進行了罰款。
【案件分析】
經該公司介紹,設備的制造方曾銷售過一臺全新外圓磨床給該公司,使用狀態很好。此次的數控內圓磨床進廠后,使用中一直無法達到生產精度要求,對電主軸進行了幾次更換,才知道原來是翻新的舊設備,于是申請退運。由于該設備在檢驗員下廠查驗時已開箱使用了一段時間,破壞了檢驗監管的原始狀態,因此,企業陳述的情節無法考證,但未經檢驗擅自使用的違法事實是毫無疑問的。
【案例啟示】
“河里淹死會水的”。就算是了解進口舊機電規定的企業,也不能掉以輕心,能多要些設備的相關材料就多要點,能看到設備就多看看,確保萬無一失;
“便宜沒好貨”。遇到價格差距比較大的設備,企業一定要提高警惕。本案中的企業在展銷會上見過類似的設備價格很高,他們這次選擇了價格低了很多的設備。
“全員發動、各司其職”。采購、設備管理、生產等方面的人員,在談判、合同簽訂、設備驗收、設備維護等方面都要共同參與,防止內部溝通不良造成問題的惡化。
“錯上加錯”要預防。本案中由于企業擅自使用了未經檢驗檢疫的設備,上當受騙的情節也無法對處罰的情節判定上提供有效的幫助。法律規定的先檢驗方可使用其實是對企業權益的保護。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六條 衛生檢疫機關對入境、出境的廢舊物品和曾行駛于境外港口的廢舊交通工具,根據污染程度,分別實施消毒、除鼠、除蟲,對污染嚴重的實施銷毀。
(唐婷婷) 《中國國門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