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車載液晶顯示模組屬于實施檢驗監管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應進行裝運前檢驗手續 行政處罰決定書 蓮關檢普決字〔2023〕0001號 蘭州方可圓智能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煜曦,聯系地址:甘肅省蘭州市蘭州新區綜合保稅區內 2021年12月18日,蘭州方可圓智能設備有限公司持950720211000001428號報關單以區內進料加工貨物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車載液晶顯示模組等一批,捆綁1100363747638號載貨清單,由粵ZFZ25港車承運從蓮塘口岸入境。2021年12月21日,經查驗,發現異常。報關單第2項貨物實際品牌名為HITACHI,與備案品牌名HIACHI不符。取樣送檢核新舊與固廢。2021年12月29日收到深圳海關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商品鑒定報告(編號:540221121009326):“所送樣品為液晶顯示模組,樣品背板及邊框存在不同程度磨損、劃痕、臟污等情況,部分樣品驅動電路板上有膠痕殘留。綜上所述,所送樣品新舊程度為7成新!2021年12月29日,收到深圳海關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進口貨物固廢初篩報告(鑒定書編號:2111530004002763):“所送樣品為液晶顯示模組,疑似固體廢物!2022年1月8日,收到深圳海關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鑒別報告(編號:540221621009490):“所送樣品不是固體廢物!逼渌匆姰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檢總局2014年第145號公告,當事人進口貨物:車載液晶顯示模組(七成新),商品編碼9013803020,屬法檢商品,屬于實施檢驗監管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應進行裝運前檢驗。當事人上述行為已違反海關的相關規定。 以上行為有《檢查(查驗)記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 口貨物報關單》、《陳述報告》、《深圳海關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商品鑒定報告》、現場照片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03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 2023年2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蓮塘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蓮關檢普決字〔2023〕0001號)
發布時間:2023-02-24 17:33 文章來源:深圳海關 【字體:大中小】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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