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潮昀安進口縫紉機貿易性質申報不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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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2 16:00 文章來源:廈門海關 【字體: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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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翔安海關
xingzhengchufa決定書
同安罰字(一般)〔2021〕0002號
當事人:廈門市888進出口有限公司,海關注冊編碼:35029601NE,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MA33B29917,法定代表人為:許燕中。
聯系地址:廈門市翔安區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環嶝北*********。
當事人于2021年4月7日以對臺小額商品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一票家用縫紉機,報關單號372220211000000528,總價2385美元。 2021年4月8日,經海關現場查驗,發現其中商品項目申報為1的10臺家用縫紉機,申報商品編碼:8452109900,品牌:MEGSAEW(名匠),申報單價105美元/臺,該10臺牌縫紉機均標有 “INDUSTRIAL SEWING MACHINE”字樣,為工業用縫紉機,不屬于大嶝市場六大類免稅商品經營范圍(第五類輕工業品要求是家用電器)。
當事人貿易性質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經海關稅款計核部門核稅,涉案的10臺 MEGSAEW(名匠)縫紉機應繳稅款共計1580.81 元。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xingzhengchufa:
科處罰款人民幣0.16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