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羅馬商品檢驗丨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進口舊機電產品
裝運前檢驗
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第243號令)附件41)第五條款的規定,進口舊機電產品應當實施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以及監督管理。價值較高、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高風險進口舊機電產品,還需實施裝運前檢驗。


問:如何查詢哪些進口舊機電需要實施檢驗?
答:有兩個途徑可以查詢。
途徑一
根據《質檢zongju關于調整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號)規定,對于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管理措施表2的舊機電產品應實施裝運前檢驗,共計17類舊機電產品:一是涉及人身健康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舊機電設備/產品(15類);二是國家特殊需要的舊機電產品(2類)需要裝運前檢驗。
途徑二
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應用——檢驗檢疫——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系統——委托企業入口——綜合查詢——舊機電業務規則查詢模塊,輸入產品的HS編碼,即可知曉相關商品是否需要裝運前檢驗。






問: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有哪些監管要求?
答: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應當于啟運前,在其境外裝貨地或者發貨地,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實施。
裝運前檢驗內容包括:
(一)核查產品品名、數量、規格(型號)、新舊、殘損等情況是否與合同、發票等貿易文件所列相符。
(二)是否包括、夾帶禁止進口貨物。
(三)對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能源消耗等頂目做出評定:
1.屬特種設備的,檢查是否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或型式試驗報告;
2.屬食品接觸機械的,評估產品安全衛生狀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3.屬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評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關強制性要求;
4.評估產品是否符合我國能源效率有關限定標準;
5.核查產品是否符合我國安全準入的其他要求。

問: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應向哪里申請裝運前檢驗?
答: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其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申請由貨物境內目的地直屬海關,或者委托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

問:需要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海關是否指定檢驗機構?
答:根據《關于發布《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7號)附件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海關不予指定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進口舊機電產品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選擇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

問:哪里可以查詢到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
答:“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應用——檢驗檢疫——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系統——委托企業入口——綜合查詢——已備案檢驗機構查詢模塊。




問:企業如何委托裝運前檢驗機構進行裝運前檢驗?
答:“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應用-檢驗檢疫-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委托企業入口-業務管理-業務委托,點擊“新增”按鈕,進入“新增業務委托界面”,其中必填項以紅色*標出。可編輯字段為黃色底框,用戶可以填寫或者修改。不可編輯字段為灰色底框。如總數量、總金額為灰色不可編輯,該數據會自動從貨物詳情信息的數量和金額進行合計算出。填寫完畢貨物信息后,點擊申請材料,上傳相關隨附單據。點擊提交,由機構端進行審核。若機構端接受委托,則在業務委托列表的狀態中顯示“受理中”,檢驗機構繼續添加隨附單據、輸入檢驗機構證書編號、證書有效期提交后業務委托列表的狀態顯示檢驗完成。若機構端退回委托,則在業務委托列表的狀態中顯示“補充材料”,企業根據要求修改補充材料再次提交由檢驗機構審核。



問:企業進口舊機電,由于業務上的疏忽,忘記做裝運前的檢驗,貨物到國內后,是否可以補做裝運前檢驗?
答:不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進口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裝運前檢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退貨;情節嚴重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問: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結果如果與口岸查驗結果不一致怎樣處理?
答:根據《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第243號令)附件41《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結果與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結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結果為準。